由于近幾年中介服務行業的發展,以及市場的需求,我們新出的《民法典》合同編中也對中介合同由作出了規定,今天,我們主要分享一下中介人的報酬請求權,以及在中介這一特殊的行業中,若中介人的中介服務未達成委托人所要的結果,中介人所付出的服務費用,中介人是否可以主張呢?

首先,關于如何確定中介人的報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通過協商,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照此方式也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其次,關于中介人在服務中所花費的中介費用如何主張?
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自行負擔。
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人則不能請求支付報酬,但是中介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們看到,在中介人未能促進合同成立的,中介人主張中介費用有一個“約定”的前提,雙方要達成對此情況出現該如何支付費用的合意,若無約定,中介人在法律層面則無權主張此筆費用。因此,也在此提醒中介人,在與委托人訂立合同時,要對此內容明確約定,以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