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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某項目施工需要簽訂了商砼買賣合同,合同價款為800萬元,項目完工后,乙公司始終拒絕支付商砼款。故甲公司將乙公司訴上法庭,向法庭提供了商砼買賣合同和結算單,要求乙公司給付商砼貨款及拖欠貨款的違約金。但是結算單僅有乙公司簽章,乙公司對于結算單上的簽章表示認可。甲公司辯稱結算單無己方簽章是因為乙公司在結算單上手寫了“無違約金”,而甲公司不認可,故未簽章。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
第七十五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結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示承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須舉主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律師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結算單有被告的簽章,乙公司在庭上對此表示了認可。故乙公司對結算單上的內容構成了自認,既然乙公司已經認可了該結算單,那么甲公司便無需為該事實另行舉證。至于己方未簽章,并不影響對于對方自認這一情形的認定。
往期回顧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編輯:張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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