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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2015年4月11日,馬某與XX攪拌站協商一致,雙方簽訂了《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將包含“A公司恒大帝景首期項目經理部”等六單位依據相關供貨合同約定的應付XX攪拌站貨款讓給馬某,用于償還相關債務。XX攪拌站出具了相應的《債權轉讓通知書》。簽訂后,馬某發現合同有特別約定,債權轉讓應當得到A公司的同意。為此,馬某開始與A公司相關人員接觸,最終于2015年7月2日得到了A公司同意轉讓的書面答復,A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現在工程任務繁忙,且因合同尚在履行中最終結算金額尚未確定,表示在工程結束后,結算完畢再按照合同支付貨款。2015年10月初,項目基本完工,但A公司仍未與馬某進行結算并履行合同義務。馬某認為其與第三人XX攪拌站簽訂的關于債權轉讓的《協議書》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A公司已收到了XX攪拌站出具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并知悉了債權轉讓的情況,A公司亦依據主合同約定出具了書面形式的同意轉讓的相關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馬某自A公司書面同意債權轉讓之時,在債權轉讓范圍內享有相關的合同權利與義務,故起訴至法院。



個人觀點:《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另依據本法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故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在無除外條款的情況下,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XX攪拌站與A公司之間明確約定未經A公司書面同意,XX攪拌站不得將本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故XX攪拌站作為債權人將其擁有的對A公司部分合法債權轉讓于馬某需要經過A公司的同意。依據2015年7月2日A公司向馬某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回執,A公司同意XX攪拌站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馬某,依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經通知即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故該債權轉讓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應屬有效。
參考案例;馬某訴XX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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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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