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婚前個人財產: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結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務所得財產、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關于婚前個人財產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個人婚前所有的不動產在婚后用共同財產進行過修繕等改良行為,增加了價值的,在該財產中應當包含對方配偶的權利。如婚前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出租則不一定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另一方對房屋進行了管理,如發布招租廣告,裝飾修繕房屋等作出了一定的勞務貢獻,此時租金就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個人財產。
2、人身損害賠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這種賠償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主要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須歸個人所有,若歸夫妻共同財產,不太合適,實踐中,很多夫妻會因一方殘疾而不愿與其共同生活,基于此,人身損害賠償有必要歸屬于個人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有個人衣物、化妝品、書籍資料等都是極具個人屬性的財產,實踐中,對于一方的首飾、手提包等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定為個人財產,法院會根據該財物價值的大小、數量等綜合判斷,如丈夫為妻子買的十幾個LV名貴包被認定為妻子個人財產明顯不合適。
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婚前個人財產增值部分;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原費、轉業費、醫療補助費;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險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