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條件與期限盡管都是法律行為的附款,但兩者還是有明顯的區別。1.作為條件的附款必須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2.作為期限的附款必須是將來確定的事實。 在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經常會約定付款條件,“主體驗收合格后付款”、“總包方向甲方支付貨款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剩余貨款”,但在實踐中,樓房爛尾、公司破產等因素會對支付貨款形成阻礙。出現上面的情形,商砼企業在向甲方索要貨款時,會被告知付款條件未成就,“我也沒收到貨款”或者“驗收還沒下來”以此為由,拒絕付款。那么假如一直拖下去,條件始終不成就,那就一直不付款嗎? 當然不是這樣,首先我們要理解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已經履行了義務的情形下,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相對應的義務是必然的。付款是一定要付的,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在什么條件下才付款的問題。 其次,在現實生活中雖然買賣雙方約定了等待主體驗收后支付剩余貨款或者總包付款后再支付余款,但是這實際上是根據正常的工程進度對付款節點的預測,表示雙方對于付款時間達成了的一定寬限,應理解為實際上對于付款期限的約定。 2、案例 本院認為,A與B簽訂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該協議約定“主體驗收合格后付至已供材料款的70%,余款在一年內無息付清”,本院認為該約定應為附期限的約定,而非附條件的約定,理由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主要區別在于條件是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期限是確定的必然性事實;條件之事實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期限是肯定到來的。 本案中,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時,主體驗收合格是雙方預料到的必然發生的事實,而非不確定的偶然性事實,故雙方約定為附期限的約定,期限為正常施工進度下主體驗收合格的時間。現涉案工程因開發商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停工,導致涉案工程主體驗收合格的時間無法確定,故協議中關于付款時間的內容應認定為約定不明。3、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