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甲方(供方)和乙方(需方)簽訂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承建的項目工程供應商品混凝土,其中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期限支付甲方貨款,如不按合同規定期限支付貨款,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供貨,逾期付款期間,乙方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額及利息。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供應混凝土。
現工程早已完工,乙方向甲方僅支付部分貨款,仍有部分貨款未付,原告(甲方)即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方)支付貨款及根據合同約定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違約金。

法條鏈接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標準為基礎,加計30—50%計算逾期付款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律師解讀
關于原告主張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該標準雖系雙方意思自治、屬合同約定內容,但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法定孳息損失,該損失不能超過法律規定,如被告認為該約定過高,可要求本院予以調整,適當減少。此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逾期付款給其造成的損失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另,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告關于利息的請求法律規定系依據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解釋,該規定不應適用于本案,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在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應當由承擔舉證責任一方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適當調整原被告雙方約定內容,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逾期付款利息。
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民法尊重意思自治,雙方可以約定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雙方也可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被告的答辯適當調整。